各系主任和高职辅导员: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2018-2019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使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8〕55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我校2018-2019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2018年秋季学期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含2018级新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四、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1.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3.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五、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信任在先”的原则,学生不再需要到当地村镇、街道盖章。为证明相关身份,学生仍需出示有关证件,如: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警察证明、残疾人证、户口簿等,原件送本系核对,复印件由各系存档备查。
2.班级初审。班级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附件2)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附件3)进行分析,并对相关证明辅助材料进行审核,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名单报系认定工作组。
3.系办审核。各系负责人审核汇总本系各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候选名单和相关佐证材料,应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与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逐项对照核实,并利用打电话、家访、函询等方式,随机抽查学生填写的《申请表》信息的真实性,抽查面不少于申请学生人数的10%,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名单。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并对照《申请表》填写《家庭经济信息采集_导入模板》(附件4),检测通过后,把《家庭经济信息采集_导入模板》电子版发到学生资助邮箱,《申请表》和佐证材料由系办保管备查。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名单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5. 数据处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在校学生基本信息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候选学生的相关数据通过系统模板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6. 省级审核。省教育厅助学中心根据各高校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数据。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审核确定全省高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或不困难的学生名单。
7.建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把省教育厅助学中心审核确定的我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和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要求
1.各系要按要求成立班级认定小组、系认定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各系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等文件,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做好评估认定工作。
3.各系应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要与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逐项对照,特别是对于特殊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遭受重大灾害、重大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家庭等),要逐个学生、逐项审核,既不能遗漏,也不能随意放宽标准。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八、上报时间:
请各系于9月27日前,把《家庭经济信息采集_导入模板》电子版以“**系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信息采集_导入模板”命文件名发送到学校学生资助邮箱:2269983611@qq.com。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9日
附件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有分值,仅供参考).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