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学生对同一事件的申诉只限一次。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修订,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章程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