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的过程中可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由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九条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会参加人;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可采用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涉及申诉人隐私的申诉案件,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2)申诉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会记录员签名。听证会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审阅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撰写听证报告,并于两天内将听证报告提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