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受理。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决议;
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先填写beat365中国唯一官方网站《学生申诉申请表》(学生处网页下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申诉条件的,当日起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2、不符合受案范围的,经主任同意后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4、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