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校团委、总务处的负责人、相应系党支部书记、对应系辅导员代表、校学生会主席等人组成,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接受学生的申诉;
2、调查取证;
3、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4、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5、送达文书;
6、管理申诉材料;
7、其他有关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