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本规程内提到的实习是指学生在校内通过二年系统的理论学习后第三年的毕业实习。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省、市实习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程由实习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