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实习成绩评定的内容包括各实习科室的转科前理论考试、实践操作成绩及平时考勤、操行成绩,按百分制由各实习科室带教老师记录记入实习生《毕业实习手册》。
第二十一条实习成绩的总评定方法为各实习科室的实习成绩总和的平均分,按90-100分、80-89分、70-79分、60-69分、59分以下分别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入实习成绩总评。
第二十二条实习成绩总评是对实习生实习阶段的公平公正客观表现,保证实习生完成实习任务。各系按不超过实习人数的10%向学院推荐优秀实习生,由学院统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一)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没有完成各项实习任务的。
(二)未参加实习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实习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违法行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