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
2、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3、遵规守纪,无违纪行为。
4、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第十三条对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学生本人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各系(部)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的工作,各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组织本部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将依据公布的用工信息,接受学生的申请。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1、学生向所在系(部)或勤工助学中心领取《勤工助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交各系(部)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负责人,由系(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学习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推荐。
2、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及申请人经济状况、特长等情况统一安排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获得批准后凭《勤工助学工作证》到用人部门报到。
3、用工单位考察录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上岗培训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