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学院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学院内有关部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部门协议外的要求。
3、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内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应遵循“课余、诚信、合法、安全”的原则进行勤工助学活动,服从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严格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学生参加学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参加学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到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办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工作证方可上岗。